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年內憑下列證明和單證資料向院出口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1、境內外銷售雙方的申請報告個一份(須蓋有公司章),如屬部分退運,則應在報告中注明放棄不退部分的退稅申請。
2、境外公證行的證明文件(中文版),加蓋公證行印章。
3、當時出口戶貨物的外匯核銷單。
4、屬退稅貨物應提交原報關單退稅聯
5、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為核銷外匯或注銷已核外匯的證明。
6、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際稅務局簽發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7、原出口貨物銷售雙方的合同,海關審核有關單證材料無誤后,開出聯系單交貨主到單證管理部門查單(原出口報關單海關統計聯),核對相符,則開具同意退運聯系函交出口方憑以辦理退運貨的進口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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