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發通知強調:治超處罰不能隨意,1噸以內不罰,最高罰款30000
交通運輸部于5月5日發布《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處罰時,要嚴格執行《規定》中的處罰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防止處罰隨意性。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長度、寬度、高度分別符合不同處罰檔次時,不累計計算處罰數額,可按最高檔進行處罰;外廓尺寸超限和車貨總質量超限作為兩種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應當累計計算罰款數額。 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噸的,處以警告處罰,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1噸的,從限定標準開始計算,每超過1噸罰款500元,未滿1噸的部分不予計算,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例如牽引車驅動軸為雙軸的六軸汽車列車車貨總質量達到49噸未滿50噸的,處以警告處罰;達到50噸未滿51噸的,罰款500元;達到51噸未滿52噸的,罰款1000元,以此類推,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