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日前發布通知稱,自2016年4月1日起,國外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第一次轉運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信息,并繳納港口建設費的,對該貨物在其他轉運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通知顯示,對水運進港貨物中屬于船過船作業以及卸船未提離港口庫場又直接辦理轉船轉運的,無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發生變更,在水運全過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但在轉運港口提離港口庫場并重新辦理托運手續的,在轉運港口應征收港口建設費。通知規定,對國內出口貨物,裝船港是南京長江大橋以上長江干線和其他內河的非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卸船港或轉運港是沿海和南京長江大橋以下長江干線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轉運港按現行征收標準減半征收港口建設費;貨物的裝船港和卸船港均為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規定在裝船港繳納港口建設費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在卸船港按裝船港和卸船港適用的征收標準擇高繳納港口建設費;對30英尺以下的非標準集裝箱,按20英尺集裝箱的征收標準征收港口建設費。對30英尺(含30英尺)以上的非標準集裝箱,按40英尺集裝箱的征收標準征收港口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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