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集裝箱因為超重或船舶積載不正確導致船舶發(fā)生破損或者斷裂或者沉沒等事故,故從今年7月1日起,載貨集裝箱在裝上船舶運輸前必須將強制稱重,用于供準備船舶積載計劃時使用;對于不按要求提供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不得安排裝船。
這一要求的根據是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于2015年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強制生效。我國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于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
根據修正案,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可采用兩種方法,即整體稱重或累加計算。使用整體稱重法的,托運人應當在完成集裝箱裝箱和封條后,自行或通過第三方使用經過計量技術機構認證和檢定的衡器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使用累加計算法的,托運人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對集裝箱內所有包裝和貨物的重量進行稱重,與集裝箱內的底盤、襯墊、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裝箱本身重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重量。
修正案要求,托運人提供的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驗證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集裝箱最大核準載重量。若超過,托運人應重新驗證載貨集裝箱重量,滿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運輸。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承運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對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要求承運船舶進行糾正,糾正合格后方可開航。海事管理機構接舉報或有理由懷疑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進行重新驗證。
據了解,擬交付計劃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駛離我國內地港口的船舶運輸的外貿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所托運的載貨集裝箱毛重進行驗證。7月1日以前境外裝船,并于7月1日后經停我國內地港口的國際中轉載貨集裝箱不受此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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